党章规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是: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可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至100人的,如不需要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基层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决定,也可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项临时机构工作,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临时党支部。
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应当由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县团级党的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委员会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由3人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委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等。不足10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1名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或配1名支部干事。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的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干部党员要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小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