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问答(6)
51. 对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有哪些?
《2004—200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对各级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是:
换届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其内设机构中,45岁左右的司局级正职和40岁左右的司局级副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部委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5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4-5名,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40岁左右的干部和45岁左右的正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市(地、州、盟)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4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3-4名,其中40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4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3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市(地、州、盟)的要求,由省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换届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1名;其内设机构中,45岁左右的司局级正职和40岁左右的司局级副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部委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的干部应有一定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5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5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4-5名,其中4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40岁左右的干部和45岁左右的正职分别要有一定数量。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50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市(地、州、盟)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左右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4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3-4名,其中40岁左右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4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保持以50岁以下干部为主体的梯次配备,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要有2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中,35岁左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
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按照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市(地、州、盟)的要求,由省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 中央提出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产党员干部有哪些目标要求?
按照中央提出的目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县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数量应有所增加,担任地方各级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民族自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文件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应根据实际需要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其党政领导班子也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担任正职。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带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选配工作。
53.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是什么?其内涵有哪些?
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54.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55. 党管干部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党管干部的基本内涵是:由党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由各级党委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干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56.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什么?
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标准和条件,具体地讲,就是要坚持《干部任用条例》所提出的六项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57.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8.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1)民主推荐。
(2)考察。
(3)酝酿。
(4)讨论决定。
(5)任职。
(6)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干部,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推荐程序;由政府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提名程序;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即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1)民主推荐。
(2)考察。
(3)酝酿。
(4)讨论决定。
(5)任职。
(6)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干部,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推荐程序;由政府任命的干部,要经过依法提名程序;领导班子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即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59.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个别提拔任职时,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要参照换届时的人员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对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个别提拔任职时,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要参照换届时的人员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对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民主推荐。
60.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纪委副书记,部分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