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才党【2010】9号
关于印发《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
人员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流动党支部:
《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8月6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原《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豫人才党【2003】9号)同时废止。
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
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员组织关系
第一条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管理,且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和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党委”)。
第二条 从本省范围内各省辖市、县(区、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由所在省辖市委、县(区、市)委组织部对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流动人员党委办理转入手续。
从本省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党委,各厅局基层党委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直接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机关党委出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再到流动人员党委办理转入手续。
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外省、市、县、军队(含武警部队)等单位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须经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接转后,持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流动人员党委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组织关系应在有效期内办理。逾期者,须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组织关系随同转出:
(一)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出人才中心的;
(二)所在单位已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党组织或归属新的基层党委;
(三)本人辞职或退休后,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的。
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须持所在支部介绍信到流动人员党委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时,由本人填写《流动党员登记表》。党员工作单位变动或流动后,应将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同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后,应在一个月内编入党支部。同时发给流动人员党委印制的《党员手册》。《党员手册》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和交纳党费的凭证。党员在参加党组织活动和交纳党费时,由支部经手人在有关栏目内记载清楚。《党员手册》要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党员除按规定以传统的方式过组织生活外,还应经常登录中国中原人才网党员之窗(/dyzc)浏览流动人员党委网页,学习党的知识和文件,交流思想,提出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党员因公务或因私出国(境),应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签署意见报流动人员党委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政审手续。
第三章 党支部
第八条 凡同一单位有3名或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独立支部(单建制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九条 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50人以上的,可组建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条 党支部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或撤销应由流动人员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委会成员的产生,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流动人员党委批准。联合支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支委会成员可由流动人员党委临时指定,待时机成熟,再选举产生。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期满要进行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改选,应报流动人员党委批准同意。书记或委员缺员时,要及时增补。
第十二条 支部(总支)书记和支部委员人选须从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热爱党的事业、工作相对稳定、有一定威信的同志中产生。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流动人员党委的决议,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进行理论学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成果和重大决议决策,带头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督促党员履行党章规定的“八条”义务,执行党的纪律,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要对党员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对党员及周围群众进行党的路线、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教育,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不断提高素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
(五)根据党员大多服务在非公企业或新经济组织,具有流动性大、分布面广、年轻人多、学历高、预备党员多等特点,因势利导,主动加强党员间的联络,密切联系群众,保持经常化的信息沟通。
(六)要帮助或为党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为党员提供学习工作生活有用的信息,为失业、下岗的党员协助解决就业,养成“三必访”的良好习惯,即生病住院必访,家庭困难必访,婚丧大事必访。
(七)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结合流动人员党组织的特点,注意培养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积极分子入党。
(八)根据党委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完成党委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职责:
(一)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支部情况制定工作计划,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组织委员负责支部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抓好党员管理,组织支部过好组织生活;负责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鉴定的具体工作;负责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负责党员党费收缴、党内统计和支部档案管理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三)宣传委员负责党支部的思想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先进理论成果,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党支部的建设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支委一班人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经得起风浪的考验,团结向上,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当好表率。
(二)党员队伍过硬。党员能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具有明确的执政意识,在生产、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思想工作有效。党支部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针对群众的思想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骨干队伍,有工作制度。
(四)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任务完成。
(五)工作扎实。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正常,资料齐备。
第十六条 党小组制度
(一)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坚持党内生活制度,按时召开党小组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分析、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如实向支部反映情况。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训、教育和考察工作。
(五)协助支部组织委员收缴党费。
第四章 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内民主评议活动。党支部活动由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会安排,一般在业余时间进行,并认真做好组织生活记录。
流动人员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例会,总结、交流支部工作经验,传达上级党委指示和文件,部署党建工作。
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生活的计划性和目的性。组织生活要提前一个星期做出安排,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到每个党员。
第十九条 坚持党员联系制度。党支部委员分工包干负责与党员的联系,每月联系一次。
第二十条 坚持党员思想教育制度。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结合流动党员的特点,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教育的方式和方法,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一些参观访问、扶贫助学等社会主题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新党组织生活模式。逐步改变以开会传达、学习文件为主的单一的活动模式,努力探索新时期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使党员每次参加组织生活都能有实际收获。
第二十二条 坚持考勤制度。党支部活动要做好记录,认真考勤,并及时填写《党员手册》。流动人员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组织生活会落实情况。
第五章 党 费
第二十三条 流动党员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交纳的数额
(一)有工资收入的流动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
(企业员工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按中组部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
(二)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
(三)待业和下岗失业的流动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2元。
(四)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少交或免交。
(五)根据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党费可按季度或半年交纳一次,但不得超过半年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研究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党员出国留学或长期外派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时间至一年或一年半。党员在省外工作的,可委托亲友代交。
第二十五条 各总支(支部)收缴党费时应统一使用《党支部交纳党费登记本》一式两份(支部、党委各一份),并在《党员手册》上作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支部收到党员交纳的党费后,妥善保管,每半年上交党委办公室。流动人员党委办公室根据规定按比例上缴上级党委。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员党委和各支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单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党费主要用于购买党员教育学习培训资料和设备;组织参观或实践活动;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支部)组织活动需要党费支持的,应向流动人员党委申请,报告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条 党委和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积极慎重地作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在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正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经工作单位和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确定,才能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对象。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为培养对象后,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填写统一印制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十三条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要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十四条 发展对象经流动人员党委同意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三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通过后,支委会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上报流动人员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定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流动人员党委汇报,由流动人员党委集体讨论批准。
第三十七条 凡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同志,需由支部填写统一印制的《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报告。联合支部的预备党员需同时提交工作单位对该同志思想作风、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书面鉴定。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党委需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委和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加强党的纪律的宣传和教育。
第四十条 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的,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支部对违法违纪的党员要依据事实提出党纪处分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时,按党章有关规定视为自行脱党。
第八章 考核评比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党委对党总支(支部)的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并适时组织党支部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第四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委和各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为实践我省发展新跨越,开创中原崛起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党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